解析:
以下是一些不被认可为有效的保密协议类型:
与无法履行正常民事责任的人士签署的保密协议;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在法律上被限制行使个人行动权的人群所签署的保密协议;
有关各方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为了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而达成的保密协议;
以及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中强制性条款所制定的保密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