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供应商向本公司提供的价值达两千元人民币的红包,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涉案金额若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