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司法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首先,若存在劳动争议事件,应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地点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裁决与处理。
其次,倘若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是否以及如何履行有不同意见,并分别向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及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再次,当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问题而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无居住场所的被告提起诉讼时,若该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或履行的,那么可以由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