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若土地连续三年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政府有权依法回收该地段的所有权。
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类型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得闲置或者荒废耕地资源。
如果是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非农业项目所占用的耕地,但由于使用者疏于管理而导致两年内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耕作,则经过原批准机构的批准后,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