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需裁减人员数量超过20人或虽未达到该数量但已占企业员工总人数1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工会或全体员工,详细说明情况,并在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裁员操作:
当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等现状,经过与劳动合同的相关变更后,仍然无法避免裁员风险,此时,用人单位必须向遭受离职困扰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