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我们需根据三种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且逾期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那么这就足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次,如果当事人挪用的是那些正在产生利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虽然实际金额也很大,但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已经全额归还了本金,那么我们可以对此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刑罚。
当然,对于因此给国家、集体带来的利息损失,我们仍需依法予以追回。
最后,如果当事人挪用的公款数额特别巨大,逾期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案发前已经全额归还,那么我们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关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并且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并不受挪用时间以及是否归还的影响。
如果在案发前,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归还了本息,那么我们可以对此从轻处罚;
如果情节较轻,我们甚至可以免于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那么这些都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我们必须依法予以追缴,但不能将其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最后,如果当事人挪用公款并非为了个人使用,而是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