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农村房屋纠纷的妥善处置,应首先介乎双方展开理性且公正的磋商。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乡镇级人民政府协助解决问题。
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尽合理,当事人有权自接获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皆无权对该房屋做出任何形式的变动。
至于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则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