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铁路运输企业在承接并负责运输的货物、包裹和行李期间内(自接收运输任务起至交付完成为止),对于可能出现的货物理量的损失、缺失、变质现象、污渍以及损害等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
首先,如果托运人或旅客出于个人意愿,自主选择提出进行保值运输的话,那么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付,但是这个最高的赔偿额度不会超过当初所提出的保值金额。
其次,如果没有按照保值运输方法执行运输任务的话,同样也是按照实际受到损失的程度来进行赔付,但是最高的赔偿限额不能突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下达的法定上限要求;
若遭受损失的原因系铁路运输企业因其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导致,则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规定,而是需依据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此外,托运人或旅客可依据个人自由意志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托运人或旅客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选择了保值运输,或者是否签署了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而且,他们也完全有权选择同时或者单独停止这两项服务。
我们郑重承诺,绝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强迫贵方进行保值运输或货物运输保险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