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被解雇却迟迟不愿离去之际,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必要的内部调查,以明确公司内部是否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尚未落实完毕的事宜。
若存在此类问题,则亟需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方能确保员工依法依规地自行离职。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正式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其开具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并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好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作为劳动者,也应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认真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依据本法所规定的情形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则应在工作交接事宜全部办妥之后再行支付。
因此,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劳动者仍拒绝离岗,那么就需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确认是否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是未尽事宜所导致,若是如此,则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