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告人确未犯下强制猥亵之举,其律师可依法为之作无罪辩护。所谓无罪辩护,即是由被告与代表其权益的律师于庭审中全力为被告人展开无罪抗辩,最终结果无非两种情况:
其一,公诉人获得法庭认可,被告人被判定有罪;
其二,被告人得以宣判无罪。而无罪辩护的原则,则是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时所必须遵循的规范。以下列举几种情况,若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均不得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布被告人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的;
(二)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依据特赦令而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因未告知或撤回告知而无法追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