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起诉的相关事项: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时,如果他们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被查明,且证据确凿充分,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标准,那么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法院审理权限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公诉状进行诉讼。而如果他们认为案件尚未达到起诉条件,那么就应决定不予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他们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如果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并未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事实被错误地认定,或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将非犯罪行为视为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或者将无辜者误判为犯罪嫌疑人;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精神病患者或年龄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
其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再次审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他们同样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