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允许见到。
根据现行法规,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若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有权利与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时,他们有权请求与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在会见之前,辩护律师应确保自身携带的相关资料完备无缺,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提出的疑问充足且具有引导性,以便能够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确定其是否适合进行此次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