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如若公安机关发现案情有新的进展,确实存在必要取消该项制度,那么他们也并非不能顺理成章地采取相应行动。而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所采取的措施并不恰当,就应立即撤销或进行适当的调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