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依法拘留在押人员享有选举的权力。刑事拘留仅仅代表着强制性的司法程序步骤,而非最终的刑事惩戒,更不涉及移除政治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这并不构成选举权行使的阻碍因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特指由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针对他们直接管辖、处理的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态,为了避免现状恶化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其实施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