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取保候审问题,我们需明确其实际性质并非羁押,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获得国家赔偿的。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术语涵盖了两大类别:即提供保证人和支付保证金两种方式。在这种状态之下,被取保候审者可在合理范围内享有行动自由,这与特定场所如看守所或监狱等处的羁押显然存在显著差异。
2.在享有国家赔偿权利方面,我们必须清楚刑事赔偿的主要依据是被羁押的具体时长。换言之,这里涉及到的是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段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