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并非必定涉及开庭审理程序。取保候审,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性措施。该制度的内涵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可针对未经逮捕获释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防止他们逃离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向其勒令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向其签发保证书,承诺在传唤时必须迅速赴约,同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拘留或暂时解除其拘留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该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之后,最为紧迫且值得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的事宜便是寻求取保候审。具体而言:
(1)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若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提起公诉,那么便会启动起诉、开庭、审理、宣判等相关程序;
(2)倘若检察机关认为无需提起公诉,或者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那么案件将以终结处理,不会再有审理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