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活动的审理阶段,依据案情发展态势,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决定逮捕等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若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对被告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时,应上报院长进行审批。
此外,当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且案件被提交至人民法院后,如被告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对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