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能否撤销起诉,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1、通常情况之下,针对逃逸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并未放弃对其的依法通缉;
2、但若发生撤案的特殊情况时,相应的通缉便可被撤消。若有下列诸种状况,则可进行撤销案件的操作:
1、罪行轻微且危害性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行为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有人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的;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死亡的;
5、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