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要缴纳费用,这取决于相关法律机构的决定。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审时,有权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是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担保形式主要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类型。关于保证人,他们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保障人须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性;
其次,保证人应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再次,保证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保证人应有稳定的居所及收入来源。若无法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亦可选择缴纳保证金以替代保证人。在此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待取保候审结束或变更强制措施时,保证金将会被退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如果没有合适的保证人,也可以交纳保证金,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会将保证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