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所涉案件已经跨越了法定的追诉时限后,将无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超越法定追诉时限的案件,理论上通常将不再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索。
然而,如果已经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那么应当撤销该案,或者做出不起诉、中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的决定或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这一措施仅仅适用于那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