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关于多久报告一次并无明文规定,只需确保随时响应即可。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者虽已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防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采取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并向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同时不对其实施拘留或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