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患有此类病症的人士将得以免受刑事拘留的处罚:
首先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疾病患者;
其次是罹患严重慢性疾病且经过长时间治疗仍无法痊愈者;
第三类则为因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
第四是年龄较大且患有多种疾病使其不具备再对社会产生危害可能性的人;接下来便是患有严重精神性疾病以及各类型严重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及各类肝肾疾病等患者。对于上述疾病患者,他们需向医院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还需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与核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免于刑事拘留的条件。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以确保整个流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