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羁押候审期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物理自由刑制度,其旨在赋予被告人在未被拘禁的状态下等候司法审判的权利。该措施实施的关键前提包括:被告人必须保证自己不会刻意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
同时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并且不能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影响。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公安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适用此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