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事项的处理方式将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实施取保候审这段时期内,倘若司法机关鉴于案件调查之需对相关嫌疑人需要进行传唤,依照法律条文规定,嫌疑人应即刻赴约至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和面谈。
然而,若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客观因素导致嫌疑人无法即时抵达,则可试着同负责本案的执法人员进行合理商议,找寻最佳的到场时机。只要嫌疑人并无故意拖延之意,通常情况下均能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