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面对涉嫌刑事犯罪人员时,实行的一项必要举措即是施行刑拘。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须得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提早通知其直系亲属,以及充分尊崇并守护人权等重要内容。即便如此,拘留期限通常也从不超过三日起算,特殊事项下可延长至七日,而针对流串作案、屡次犯案或者结伙作案之重大嫌疑人,则视为例外情形,延长时间可达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