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普通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开始计算的。在这14天的时间里,相关机构需要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批,而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时间则是7天,这个时间段也包含在总的14天之中。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核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就会批准逮捕;反之,如果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逮捕,或者需要更改其他的强制措施,那么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改变其强制措施。
延长刑事拘留期的情况下,拘留期将延长至37天。在此期间,检察院仍然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核,但审核时间缩短为7天。在这段时间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核后认为有必要逮捕,那么就会批准逮捕;反之,如果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逮捕,或者需要更改其他的强制措施,那么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改变其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