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被明确界定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而选择驱使车辆或遗弃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二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逃逸,那么逃逸者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失,则可以适当减轻逃逸者的责任。对于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具体包括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并可处以十五天以下的拘留。
此外,还可能依据该法的第一百零一条吊销其驾驶证,并终身禁止其重新取得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