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指控的对象经过审查获准取保候审时,他们有权回返家庭居住地。
然而,获得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仍须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法部门特别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属地区;
其次,如若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申报;除此之外,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询问;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给执行机关保管。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那么执法部门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