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项规定明确指出,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应当即刻通知被拘捕者的家属知情。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决定时,必须向其出示相关的拘留证明文件,且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进行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況,以及出于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展开方面的考虑,在拘留期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仍须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