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阶段并不计入刑罚期限内。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若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其刑期之计算需以判决执行之前所经历的先期羁押为准。然而在此期间,倘若被告人并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羁押,那么其在取保候审阶段所度过的时间便无法折抵相应的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