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况下,主要需考虑的是所申请的保释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若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之附加刑,则可考虑对其进行保释;
(2)倘若其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加的话,也可考虑批准其保释请求;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同样可以考虑批准其保释请求;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那么也可以考虑批准其保释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