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部分案件情况,辩护律师有权利有所披露,但当案件涉及保守机密时,则不可进行通告。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享有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及通讯的特殊权益,以深入了解相关案件信息;
同时,他们还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在会面结束之后,律师有义务将面谈内容、涉嫌罪名以及主要犯罪事实等重要信息告知家属,然而,若涉及到保密案件,则可选择不予通报。虽然无法直接告知客户具体案情,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向其透露案件的进展状况;
依据正当程序,在案件的每一个关键步骤中,例如案件已进入何种阶段,何时将进入下一阶段,以及何时开庭审理等,均需及时通知委托方。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