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后,辩护律师有权进行相关卷宗的查证工作,并且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条文所指明,自人民检察院就某一案件展开审查及起诉活动之日起,辩护律师便可在此期间内查阅、摘录以及复制与该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文件资料。除此以外,其他辩护人员若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