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需经过拘留程序便可直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未曾实施过刑事拘留措施,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这是因为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均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而取保候审并非以刑事拘留作为其必要前提条件。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境下,则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及执行方式如下:对于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增加;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