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中,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受监禁人员(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面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首先,辩护律师拥有同正在接受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往来的权利;
其次,其他类型的辩护人,经过本国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同样享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的权利。
此外,辩护律师若持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对此,看守所应尽快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