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下,并未对律师会见犯人的次数进行明确规定或限制。
2、作为辩护律师,其享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书信往来的权利。
3、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时,有权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应尽快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