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欠条作为凭据,通常并不构成侵占罪。欠条是由个人或者机构在欠付金钱、物品等事项时,向相关单位或者人士出具的用以证明债务关系的正式文书。
然而,侵占罪却是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的意图,私自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转化为自有财产,且这些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行为。此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即可。
然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类财物,并不包含欠条在内:
第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第二,他人遗落的物品,但需注意的是,遗落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同时也与遗弃物有所区别;
第三,他人掩埋的物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