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完全具备此等效力。在进行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需持有法定的律师执业证书,持有并出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场证明以及被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局发出的公函请求会面,在此过程中,看守所有责任及义务根据请求及时安排会见事宜。
2、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律师如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对象,除必须提交所列“三证”之外,还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复印文本作为参考依据。
3、当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若希望会见在押的被告主体,则需要在提交上述“三证”的基础上,同时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