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取保候审适用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如犯罪嫌疑人身陷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虞;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至于对其个人和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
再次,若是犯罪嫌疑人因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孕妇以及正处于哺乳期内的育龄妇女,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从法律层面考虑并不会引起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