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拘留通知书的投递方式,通常情况下会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至亲属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有时也可能投送到村庄内的村民委员会。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则一般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发送至家属手中。在此过程中,村委会并没有权力拆阅该文件;同样,社区也不具备拆阅拘留通知书的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一般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在刑事拘留案件中,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然而,如遇无法通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并且通知可能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时,待阻碍因素消除之后,应当立即向被拘留者的家属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