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具备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会面与通信交流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辩护律师此项权利的充分实现,相关法律法规对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要求。在进行会见之时,辩护律师需持有其所属律所开具的执业证书、出示律所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
此外,看守所亦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辩护律师与被羁押人员的会见事宜,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辩护律师有权依法会见被指控有罪的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