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最长期间为37天。一旦满足了立案标准,就必须在这37天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被拘留人而言,司法部门需在拘留期结束前的适当期限,向有权受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审查批准请求,而检察院则应该在接收到此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根据检察院的决议,被拘留人员将会得到释放或者被执行逮捕,至此刑事拘留环节随即告一段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向检察机关递交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十天。因此,从理论上讲,拘留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最长期限应该是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