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押律师与被羁押人员之间的会面活动,我们通常秉持着及时且充分的原则进行安排,然而,确实存在一些时间上的规定需要我们注意。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律师有权立刻为其安排会见涉嫌犯罪或者受到指控的被告人或嫌疑人。会面的具体次数以及时间并无明显的限制,然而我们仍须严格遵守监管场所内的预约及管理制度。一般的情况下,每次会见的持续时间应当在半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