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期间,他们在面询当事人时通常不会直接通知第三方例如调查机构关于其委托人身份的情况。这一做法源于律师所承担的职业保密责任以及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互信关系。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委托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愿意公开的机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之责。这一法律条款旨在保障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益及委托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公开的事实,有义务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