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公职人员尚未达到需要被撤销职务的程度。公职人员的刑事拘留并非是对其所犯刑事罪行的惩罚,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导致他们失去公职地位,除非重大违规情节较为严重。鉴于此,我们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解释说明。
其中,该条例的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存在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或者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务员,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如果这些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够及时改正,那么也可以考虑免于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