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并非拘留所,而是设在看守所之中。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行为乃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管辖并受理的案件,在开展侦查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为了应对现行犯罪活动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即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在实施拘留之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