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被告人主动向司法部门投案并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本人以及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享有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而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所聘用的律师同样有资格为他们申请取保候审。但请注意,所有与取保候审有关的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批,并由他们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还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若申请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应拒绝取保候审,并向申请人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3.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