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告人遭到公安部门依据法律程序给予的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内,他们会接受系统化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以及严格遵守监规的教育。同时,他们也有机会收听广播节目、观看电视节目、阅读各类书籍报纸,以了解时事动态、政策法规以及法制知识等方面的信息。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针对的是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旨在在侦查过程中应对法定的紧急状况,从而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