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及司法拘留。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行政拘留:最短一天,通常不会超过十五天;若需合并处罚,则其总和不得超过二十天。
2.刑事拘留:最短一天,最大期限为37天。
3.司法拘留:最短一天,封顶期限为十五日;在要求下,法庭有权将被拘留者移送至公安部看管,但如有异议,可向法庭提出复议,在拘留期间,由法庭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拘留或到期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