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财产权的完全性。本罪的实质打击目标为非特定人向当事人所交付并且要求其妥善保管的诸多财物、遗忘物以及隐藏物。所谓的“他人交给本人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意指通过他人委托协议或者根据相关契约及法规来为他人珍藏并管理的财物;所谓的“他人遗忘物”,则是指当事人出于自身意愿,原本应当带离现场却因为忘记了而没有带走的财物,例如购物时将商品遗留在柜台上,拜访他人家中时将物品遗忘在主人家中,搭乘出租车时将财物遗忘在车内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